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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天海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17 21:30:10 点击次数:29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扬州市天海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Yangzhou Tianhai Vocational Technical School);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路57

第三条    本校为王功亮、张延年、陈新生、王有臻、徐郁敏、顾菊珍举办,经扬州市民政局登记、扬州市教育局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学校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学校法人

本校的学校类型是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内容是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面向省内招生,招生对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扬州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优质民办学校,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通过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具体承担举办民办学校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者必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证上或在学校章程上得到明确确认

举办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制定章程等一系列职责;在学校成立后,举办者对学校的生存、发展、稳定、延续和办学的质量负有重大而直接的责任者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引领、管理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和进一步发展。

多个举办者的学校,可以由举办者依法自行制定会议制度规划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王功亮、张延年、陈新生、王有臻、徐郁敏、顾菊珍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移除、终止等,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五)推举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并确定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选

(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七)为学校所需的校车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后勤、法律、会计、对外交流合作、购买教育服务等系列业务推荐服务机构,可经董事会决议后聘请

(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或终止时获取由政府或法律范围内提供的补偿或者奖励;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举办者权利的转让、变更、分立、合并,或依法处分学校法人财产,都不得改变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和侵犯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争取各级政府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举办人是自然人或是机构法人的,随其法理权利义务存续终止而存续终止。举办人是自然人并在学校任职的,进入职务管理范围。

学校的其他出资人,可以是合伙人,但不一定是举办人

第十一条    学样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的依法存续;

(二)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承传与创新活动;

(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

(五)根据学校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学生、教职工进行管理;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接受举办者对办学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估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本章程规定实施民主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遵守国家相关劳动与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学校要争取与政府共同建立一个教师待遇随学费提高而比肩升涨的机制

(十)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一)承担借贷与债务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董事会根据需要决定成立另外具独立法人资质的相应非营利性基金会,并依照相关法律,决定学校法人资产委托或移除到基金会管理经营及其合作关系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9人,董事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成为学校管理层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一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人推举,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并通常担任学校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及学校终止

(七)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聘任和解聘董事、监事;

(八) 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九) 按照学校董事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董事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在每学年开学前召开。若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按照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章程第十六条第(一)至(八)款规定的事项)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决定,校长也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在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学校董事会的领导,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董事会审核;

(三)组织教学活动、教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四)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供学校骨干教师及行政中层干部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聘任;

(五)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执行董事会决定的学校基础建设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九)经董事会同意,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发按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学校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都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为三人。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代表或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各部门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定期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六)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对董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学费及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学费、后勤管理或代收费、办学积累等各项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的持续发展中的必需的成本支出,但不能在举办者中施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依法取得相关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扶持,用于办学条件的提升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 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更新;

(二) 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

(三) 办公经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及其他业务支出等;

(四) 学生的餐费、活动费、交通费等;

(五) 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构工资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鼓励并积极促进教职工的专业成长;对教职工根据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校级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不能在教育阶段周期之中途调离职守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协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董事会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决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办学,或学校出现法定事由必须终止时,应当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学校与其他个人、组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项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

(四)偿还其他债务;

(五)2016117日前举办的学校,举办者可以依法从剩余财产中得到出资补偿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组织举办教育事业,不得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体系。具体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董事会提出,报省、市、区(县)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自省、市、区(县)教育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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